梁舒某(女,福建省南安市人)于2009年1月与梁桦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2009年4月30日,梁桦某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彰化地院向梁舒某送达了起诉状及传票,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双方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彰化地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确定“两造愿意离婚”。
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和华公司)与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凯歌公司)于1998年6月8日签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以及《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其中《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和华公司向凯歌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美金
2011年5月,被告人徐东顺(台湾省彰化县人)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氯胺酮经福建省厦门市走私到台湾销售,并雇佣同案被告人王卫成、蓝君平(已判刑)参与。同年6月至7月初,徐东顺先后多次到广东省惠东县向上家毒贩购买氯胺酮共计约558千克,均运回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花园小区的租房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
2004年6月1日,大陆居民康某与台湾居民黄某某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3月,黄某某以无法取得联络、未共同生活为由,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范裕榔伙同他人在东莞市接手管理珠海奇盛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奇盛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栋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其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14号离婚事件相关材料,请求确定所附材料结婚证上照片是否为岳某某本人,如不是其本人,请求确认照片上的人是何人及其现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