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的搜索结果,共6条

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保障私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被告人胡某系光某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安石”,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原首席运营官,被告人汪某辉系光某安石开发事业部成本总监、新某大中心项目招标采购部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华、肖某,分别系新某大中心项目原总经理、副总经理。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郭某,系上海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交易员;被告人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

郭某挪用资金案——根据私募基金不同形式,区分认定被挪用单位

2015年3月,统某投资(该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控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设立苏州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发行“富邦1号”私募基金,为安徽省粮某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某集团”,系安某控股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中基集团”);被告人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总经理;被告人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

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的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

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

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形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向私募基金投资者隐瞒未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项目的事实,虚构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应当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