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