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变更为商品房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家住山东省单县终兴镇的张某与铁哥们李某共同经营某砂石料厂。两年前的初春,该砂石料厂开始为天津某建筑公司供应建材,工程还没竣工,建筑...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中标“某某建设项目”。2018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某某建设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签约价格为24,161,800.0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具体施工涉案工程并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部分业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胡路区住建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小区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不违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立法原意,是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华社南昌8月9日电(记者陈毓珊、贾伊宁)9日,国内首条稀土永磁磁浮轨道交通工程试验线——“红轨”,在江西兴国县正式竣工,并实现将稀...
「案情」 原告张江泽 被告赵金升 2001年9月21日,灵宝市建设局因拆迁安置,在本市新华西街给被告赵金升解决门面地皮6...
1993年6月28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分局与重庆市金昌商务公司订立《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九龙坡房管局将已竣工的杨家坪团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