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闫作臣、李秋霞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费用165,600元,包括行程为北京一圣保罗一玛瑙斯一里约一多哈一北京的全部交通费用。
原告丁某生育被告蒋甲、蒋乙、蒋丙三人。现丁某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丁某因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042.35元。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晓某原系夫妻关系,麻某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汽车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款249800元。中进汽车公司为王毅代缴车辆购置税22700元、车船税225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费11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10752元,共计34777元,收取上牌费900元。
申请人潘文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关查询、现场勘查,发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
原告张丰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住院43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6747.64元、检查费4元,共计16751.64元。原告出院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侵权人孔凡忠及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田学良等17名被告人(均已判刑)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
2013年9月5日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张祖斌、田学良伙同刘兴花、任香港、梁滨、刘根、白汝祥、曹国强、徐妮娜、焦美花、卢宝爱、李金晓、王铭明、刘彬、刘超、刘学、陈志全以出卖为目的,先后结伙强抢7名儿童贩卖(其中1名系从被害人亲生父母手中抢走),居间介绍7名儿童贩卖,共计贩卖儿童14人。其中被告人孙同山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祖斌参与强抢儿童7人贩卖。
2012年6月20日至同月26日,被告人何某(1995年1月11日生)、陈某某(1995年2月15日生)、卞某某(1996年9月19日生)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采用持钢管殴打等手段,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卞某某参与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2起,劫得人民币共计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