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4月,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多名农户,销售金额共计148480元。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19年7月19日,高科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
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美香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黄华占”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黄华占”水稻种子,该种子系由合肥皖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丰公司)生产。皖丰公司曾与金谷美香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皖丰公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销售“黄华占”水稻种子,如有违反,给予金谷美香公司不低于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酒泉市华美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为辣椒“华美105”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华美公司通过案外人王某向夏某某微信购买“华美105”种子,王某先后向夏某某及其妻子转账315000元,从夏某某处购得辣椒种子。经鉴定,上述种子与“华美105”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带型一致,为同一品种。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种业公司)为小麦“扬辐麦4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扬辐麦4号”侵权种子。戴某某、杨某某系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柏某某,转让后今日种业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为黄瓜“德瑞特79”的植物新品种权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经公证自汤某某处购买取得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种业公司)生产的“博盛99”黄瓜种子。
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可以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杂交水稻。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发现张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张某生产被诉种子并被行政机关查处。
2019年11月,陈某刚(另案处理)、王某亚(另案处理)分别通过江苏省宿迁市的刘某、安徽省萧县的刘某联系到被告人魏某华,向其购买“中豌6号”和“中豌9号”豌豆种。被告人魏某华明知是假种子,以“中豌6号”5.2元/斤、“中豌9号”6.5元/斤的价格通过物流将12000多斤豌豆种发运至河南省永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