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于2014年9月21日12时许,携带水果刀邀约梁某一同到犍为县清溪高中门口解决该校学生王某(系高某朋友)和宋某纠纷时,与宋某的朋友何某相互挑衅,随后,高某、梁某、何某发生互殴,被害人邬某见状参与殴打,被该校老师制止。
2011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艾某、牛某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见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被害人王某某,三人无故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11.96元。艾某、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审审理阶段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马某在唐山市丰南区职教中心上学期间因认为多次遭同班同学田某某欺负,心生不满。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事先购买了折叠刀,当日11时许返回学校,在校内钳工实习车间的西北角找到田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折叠刀连续朝田某某胸、腹部扎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心脏功能障碍死亡。
2013年5月,被告人靳学勇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12岁),靳学勇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王钢”。同年6月23日,吴某某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找工作,靳学勇便让其到大武口锦林小区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学勇自称是“王钢”的叔叔,在大武口锦林一区门口接上吴某某。
2011年8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郭修朴与王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开峰归还郭修朴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开峰仅归还50万元。郭修朴遂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7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伙同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某社区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5元及手机一部。后几人将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到网吧消费。
2011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权、余某林、朱某明、李某均4人在广东省台山市一酒吧与朋友喝酒。离开时,获知一起喝酒的朋友驾驶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并致伤。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
被告人肖克臣与肖生坤(另案处理)预谋用网络实施绑架,并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房屋用于作案。2013年6月13日晚,肖克臣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坤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坤从梁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