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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福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中,在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已经实施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在侵权诉讼中作出的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经济效益的陈述,应当属于单位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单位存在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实。单位基于涉案专利的维权行为获得的损害赔偿款,系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成本及支出后,该经济效益应当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所

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应当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审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企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企业名称权,主张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时,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沿革以及现有社会影响力的范围、同业竞争者及其商品知名度的范围以及其是否具有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予以确定。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北京市首例“噪声侵扰”诉前禁止

  本报记者 张雪泓  邻居长期以高分贝弹奏钢琴,让一墙之隔的邻居高龄产妇不堪其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涉事地点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