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舞蹈《月光》,著名舞蹈家杨丽萍和知名餐厅“云海肴·云南菜”对簿公堂。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杨丽萍诉云海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云海肴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18万元。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COGNAC”的复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核心阅读各地海关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举措,形成了一批创新性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做法。其中,青岛海关...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音集协经授权取得了某音乐公司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 某练歌房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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