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 的搜索结果,共12条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观测或说明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作的立体作品。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在造型设计上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案涉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书,按照说明书步骤图能够搭建成与所附图样一致的立体造型,属于“以有形形式固定”,故构成模型作品。

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不清楚不受专有权保护——评中科汉公司诉飞骧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依登记取得,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受专有权保护。因登记备案的纸质件所反映的布图设计能够供社会公众查阅,故应以纸质件登记的内容作为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可以登记备案的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为补充来确定专有权保护的边界。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不清楚无法受专有权保护。

明确美术作品非独创性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并作版权登记,授权德盈公司为中国大陆地区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香港禧冠公司相关形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被诉侵权“核桃小鸭”美术作品。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

第42073902号“诗词大会” 商标异议案打击恶意抢注知名电视节目名称行为, 保护合法在先权益

异议人主要理由:《中国诗词大会》作为异议人的电视栏目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 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 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流氓”行为

原标题: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流氓”行为 网络图片基本以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即便按照作品独创性最低标准要求,网络上很多图片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