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虚拟蝴蝶”引发一起侵权纠纷。近日,数字艺术创作者“大悲宇宙”(本名林琨皓)在微博发文,质疑由同济大学创意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周捷为宝马和英特尔设计的可视化数字“蝶”,称与自己创作的“虚拟蝴蝶”作品高度趋同,涉嫌侵权。对此,张周捷发文否认侵权,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许多艺术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廉颖婷 记者今天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获悉,近日,该办公室正式发布《2023年度载人航天飞行任务标识征集活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第七届全国检察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获奖结果近日揭晓。《少年时》等10部作品获微电影“十佳作品...
□ 权威发布本报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张维 2023年春节临近,多部电影作品将集中在院线放映,权利人、产业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为贯彻落...
网店销售与网络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产品或将侵权。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停止...
特定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进行判定。本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和曲建方通过诉讼主张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在涉案作品创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期间,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双方都为涉案角色造型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品牌价值力提升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 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 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甲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经调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甲...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