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剧本杀”作品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要旨】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4日,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权复制品权属及销售数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剧本杀”作品属性、权属、同一性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开展补充侦查;向版权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剧本杀”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根据侵权复制品数量、种类、销售等,开展抽样取证和鉴定;调取郝某某与快递公司人员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并与某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比对,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与郝某某逐一核对赔偿情况和赔偿名单,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促成郝某某与五家被侵权“剧本杀”签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剧本杀”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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