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银行卡是因为涉嫌洗钱犯罪被冻结,彭某、张某取钱心切,试图将银行卡中的赃款取出,主动到公安局要求解冻银行卡,结果两人自投罗网,被...
  妻子打下欠条借款,出借人却把钱转入丈夫账户,事后丈夫以此事不知情为由拒不履行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笔欠款能否认定为夫妻...
2015年5月1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胡某汉、担保人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公司)、担保人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胡某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6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率为月息2.1%,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
因为投机取巧妄图赚取“快钱”,获刑后才如梦方醒悔不当初。近日,山西省平遥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
80万元借款,全部为现金支付;借款5年多,没支付过利息;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被诉至法院后,很快与出借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亲历的借款...
日常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债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帮人担保时,需要全面衡量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