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原告小丽因年限过长无法提供涉案医务所就诊病历、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日常经验法则和案件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推理论证,并对小丽在涉案医务所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时医生将纱布遗留其腹腔内的主张予以确认。
2006年,被确诊为宫外孕的小丽选择了某医务所住院进行宫外孕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但手术后的小丽一直觉得右腹部有一个鼓起的包块,回到医务所也检查不出什么,便就此作罢。2020年底,小丽因持续性腹痛住院将包块切除。检查报告单中载明“小肠肿物大小约9×8×8,肿物中央见一灰黄灰褐破碎的纱布样物”等内容。
小丽认为,自己只在某医务所因宫外孕做过左侧卵巢切除术,在此之后,自己顺产、因腹疼住院的病例均载明自己腹部有肿块、来源待查,纱布肯定是某医务所手术遗留在腹中的。如今纱布肿物与小肠粘连且压迫到小肠,造成腹部剧痛,肠梗阻、小肠被切除80厘米的严重后果,应由当年给自己做手术的某医务所负责。
据此,小丽一纸诉状将某医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小丽述称,由于时间久远,其在2006年到被告处住院的相关病历、票据均已遗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未能证实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故对于小丽的诉请不予支持。小丽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
小丽主张宫外孕手术是一次大手术,自己不可能忘记手术地点,也不可能将手术事实随意强加给某医务所或任何其他一家医疗机构。某医务所则认为,该所没有实施过宫外孕等需要麻醉的手术,小丽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医务所存在医患关系,小丽要求医务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小丽与某医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医疗关系为本案焦点。珠海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小丽2007年5月、2020年12月在三家不同医院就医时的病历均记载小丽右腹部存在囊性包块。该包块后经手术切除送检,肿物中央见纱布样物,证明其腹腔中纱布在2007年5月之前即已存在。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人体腹腔中存在的较大块纱布除经开腹手术外并无其他途径可进入人体并留存十余年之久。第二,小丽两次分娩均为顺产,其于2020年12月16日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的手术入院记录记载小丽下腹部见陈旧性手术瘢痕,同年12月19日在该院的手术记录记载小丽左侧输卵管存在术后改变,伞端缺如,证实小丽确实曾经做过切除左侧输卵管的手术。第三,小丽于2007年5月7日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及2020年12月16日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的两次入院记录均记载小丽在尚未知晓其腹中遗留有纱布的情况下已自述2006年3月因宫外孕切除左侧输卵管,后者还明确记载系在某医务所进行手术。小丽的主张与其在三家不同医院就医时病历记载的病况以及病史自述相符。第四,某医务所在本案中一概否认该所可实施宫外孕相关需要麻醉的手术。但小丽在本案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却证明该医务所恰于2006年7月因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并致婴儿臂丛神经麻醉被珠海市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某医务所在该时间段确实实施了超出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某医务所在本案中的辩称与既往事实相矛盾。第五,结合本案三名证人的证言,小丽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珠海中院对于小丽关于其于2006年在某医务所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时医生将纱布遗留其腹腔内的主张予以确认,并判决某医务所向小丽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429.89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郑伟民介绍,本案原告因医务所的过错,承受了长达14年的痛苦,如果仅因其无法提供病历等直接证据就驳回其诉讼请求,会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非法行医的医务所逍遥法外,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特别是二审中调取的证据证明医务所同时期非法行医被处罚,印证了原告主张的真实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