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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保安正常履职行为“撑腰”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物业公司保安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物业公司保安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保安在小区内发现一名外貌特征符合业主描述的形迹可疑男子,追赶过程中,该男子跳入河中溺亡。

  保安的追赶行为是否有过错?该男子的溺亡是否与保安的追赶行为有关?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面对溺亡男子家属的赔偿诉请,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判决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过程中的“对与错”“赔与不赔”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涉嫌盗窃者被追赶过程中溺亡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发生于2020年9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基本还原了事发过程。

  事发当天下午,昆山市某小区业主陈某听到有撬门的声音,通过猫眼看到一个留着黑色短发,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手里拎着一个黑色的扁平手提包。为防止对方从外面开门,陈某将钥匙插进屋内门锁,对方见门打不开便离开了。

  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打电话给丈夫,让丈夫向物业核实。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两名保安皮某、朱某接到电话后便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皮某就看到体貌特征与业主所述相似的男子秦某某,便对朱某大喊“就是他,就是他!”秦某某随后开始逃跑。

  为逃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追赶,秦某某跑至小区内东侧河边,越过栏杆跳入河边的草丛内,追赶人员陆续到达时,秦某某又从草丛越过栈道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随后沉入水中溺亡。

  目击该男子跳河过程的小区业主刘某华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时小区保安多次喊秦某某上岸,秦某某并未上岸,而是爬到河边栈道上。这时栈道上有一个人走过,保安指着秦某某对路过的人说:“那个人是小偷,抓住他。”秦某某一听,又跳到河里,想往对岸游,但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小区内的监控视频记录了秦某某溺水的过程。这份监控视频还显示,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到达现场后,迅速翻越栏杆,跳河救人。

  丁某强的询问笔录显示,他在接到通知寻找秦某某的过程中,看到有名男子跳进河里,他走到河边时,发现跳河男子双手胡乱拍打水面并沉入河中,他觉得不对劲,马上跳入河中,但发现衣服太重,于是在水中将上衣、裤子脱下来放在木板桥上,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找,几分钟后感觉体力不支,看到有捞水草经过的船就叫过来救人,但没找到。

  事发不久,公安、救护人员赶到,秦某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2020年10月,秦某某的家属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58.9万余元。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争议焦点

  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4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物业公司在秦某某的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秦某某生命权受到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秦某某家属认为,秦某某是在小区内正常行走,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追赶过程中不慎落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对此持相反观点。物业公司代理律师、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太元表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存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在发现秦某某跳入河中后曾积极施救,有见义勇为的性质,该过程中并无不当。秦某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上述答辩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昆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小区业主陈某所述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于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中,并未存在暴力逼迫其不得不跳入河中的情形,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强还曾跳入河中予以施救。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某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2021年5月一审驳回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某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该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其上诉请求。

  记者注意到,案发时民法典虽已颁布但尚未施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不过,此案在审理时援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判断物业公司人员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行为违法性,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适用法律时说理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承办法官、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福玲介绍,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可归责的过错,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法官:物业公司正当履职行为应予肯定

  今年6月,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在社交平台及媒体评论中获得普遍赞扬。

  黄福玲介绍,本案中,物业公司正当的履职行为维护了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了小区业主的安全感,应当通过公正判决在法律层面予以积极肯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秦某某跳河后,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亦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行为。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就当事人的行为‘对与错’‘赔与不赔’等问题依法作出明确正面回应,清晰细致地阐明法理,坚守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黄福玲说。

  记者注意到,此案公开后,秦某某的盗窃嫌疑人身份也成为关注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方面说明了认为秦某某存在盗窃嫌疑的理由。汪太元介绍,公安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秦某某身上发现疑为实施盗窃作案工具的规格不等的金属条以及大量现金、银行卡、十几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事发当天,小区另一业主向警方报案称家中丢失了现金、数张购物卡以及戒指、项链等首饰,秦某某身上发现的物品与失主陈述失窃物品相吻合。

  另外,秦某某还有盗窃前科。相关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秦某某曾因入户盗窃被上海市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经减刑,于2019年11月刑满释放。

  关于秦某某的盗窃嫌疑人身份,本案两审法院均在判决书中提及并予以说明。一审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认为“死者具有盗窃财物后为逃避抓捕而跳入河内的高度盖然性”。二审法院也认为“死者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黄福玲解释,本案中,秦某某在案发后即溺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该案民事案件中,公安部门已经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调查,法院作为审判部门,一方面有必要将公安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论以及对秦某某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予以公布,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物业公司人员的确是在履行其相应职责,且在实际效果方面也避免了小区业主的财产权利受到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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