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雅丽)开办鞋厂、组织生产、批发零售……四男子靠着“贴牌”生产销售山寨高仿鞋牟利,最后都落入法网。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任某礼伙同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广州市某民房共同开办鞋厂,组织工人生产5447双假冒A品牌鞋履后进行销售,从中获利131580元。
期间,任某礼又从他人处购入假冒A、B两种品牌鞋履后进行销售,获利190000元。
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广州市某民房开办鞋厂,组织工人生产14693双假冒B品牌鞋履后进行销售,从中获利73185元。被告人郭某部向任某礼、王某购入44619双假冒A、B两种品牌鞋履后,通过网络、档口(店面)等方式进行销售,获利3043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某部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四被告人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