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邬思朋)黄某、曾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被害人照片后随信寄出给公职人员,采用将向被害人单位及纪委等检举揭发被害人作风问题的方式,要挟被害人支付财物,被害人储某、朱某合计被骗二十余万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曾某、陈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四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曾某、邓某某(在逃)、陈某、李某合谋,由黄某、邓某某(在逃)、曾某三人负责制作并邮寄敲诈勒索信件(信件内含一页敲诈勒索信及一张伪造的收件人性爱照片),给全国各地党政领导干部(从网络上查询公职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由陈某、李某负责提供收款银行账户收取敲诈所得钱款。在江西境内邮寄敲诈勒索信400余封,敲诈勒索信以将向纪委及被害人单位告发为借口,向被害人敲诈金额5万到25万不等。2021年7月4日,被害人储某收到敲诈勒索信后,向敲诈信所载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被害人朱某转账5000元。被告人陈某,李某将205000元取出后分赃,未告知其他被告人。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被害人性爱照片后随信寄出给被害人,采用将向被害人单位及纪委等检举揭发被害人作风问题的方式,要挟被害人支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曾某、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曾某、陈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部分退赃,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