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梓安 黄才嘉)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带领小阮先后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的葡萄园盗得1只公鸡、1只鹅,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的葡萄园盗得3只公鸡,进入被害人谢某某的葡萄园盗得7只鹅,进入被害人詹某某的葡萄园盗得3只公鸡。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公鸡与鹅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分别为每斤27元与18元,被盗7只公鸡与8只鹅共计价值人民币1989元。被告人阮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被抓获,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1827元、被害人詹某某损失600元,均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劣迹,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计3627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