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浩)文物是历史的见证,三级以上文物是禁止买卖的。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倒卖文物案,被告人吴某磊、李某标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暑假期间,峡江县罗田镇江口村村民周某伟、周某峰、周某琳和周某根,在村里的小河游泳时,发现了河底淤泥里有一尊石头人雕像,便合力将其搬运放至周某伟家门口。2016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标在罗田镇江口村收购古董时,发现周某伟家门口这尊石头人雕像。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标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吴某磊,两人遂一起来到周某伟家,给石头人雕像拍照并上传至“闲鱼”APP平台寻找买家。
2020年7月份,吴某磊与福建的买家林某青谈好,以6300元的价格出售该石头人雕像。为此,被告人吴某磊、李某标再次来到周某伟家,以2300元的价格买下该石头人雕像,并通过物流运至买家林某青处。被告人吴某磊收到6300元后,分给被告人李某标200元介绍费,自已从中获利3800元。
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石头人雕像为“宋石雕式武士立像”,系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磊、李某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一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吴某磊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标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磊、李某标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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