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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假药,散卖的也应计入违法所得

  本报讯(通讯员马士江 王凤荣)销售假药被判刑,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仅包含批量销售所得,零散销售所得并未计入。近日,经河北省...

  本报讯(通讯员马士江 王凤荣)销售假药被判刑,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仅包含批量销售所得,零散销售所得并未计入。近日,经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依法抗诉,法院重新审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其犯罪所得7.985万元,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其缴纳公益性赔偿金79.85万元,召回已销售尚未被服用的假药,依法处置,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从2018年3月开始,董某通过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刘某(另案处理),非法购进并销售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截至2020年10月案发,董某销售给多名下线业务员(均另案处理)艾司唑仑药品,金额共计7.05万元。董某被抓获后,经鉴定,其经销的艾司唑仑药品不含有艾司唑仑成分,系假药。

  2021年1月,董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讯问涉案当事人,发现董某不仅将该药批量销售给下线业务员,还在保定市以求购者登门取药的方式进行零售,并对利用微信、QQ社交软件求购的外地零散户进行邮递零售。

  2021年1月,临西县检察院对董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临西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董某销售假药金额7.05万元,对起诉书中指控董某零售散户的客观事实以难以统计、缺乏证据支持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犯罪所得7.05万元,缴纳赔偿金70.5万元。

  判决后,临西县检察院依据审理事实,认为法院认定董某犯罪事实、销售金额确有错误,判决畸轻,遂向邢台市中级法院提出刑事抗诉和民事上诉。2021年9月,邢台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近日,临西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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