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新华)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雷某手持借条要求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唐某则抗辩即使借款属实,现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之间虽存有合法之债,但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被告唐某向原告雷某借款36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雷某现金叁仟陆佰整(3600)按月利息8.85‰计息,于2006年12月30日连本计息归还。收到借款后,被告唐某举家外出务工,原告雷某多方寻找未果,直到2021年原告雷某发现被告唐某在东安县城居住后,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约定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了抗辩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