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陈某与邓某商量在袁州区某乡镇一块荒地经营浸泡铝灰的作坊进行牟利,由邓某负贵浸泡铝灰,由陈某负贵联系铝灰来源及销售。
2020年抚州崇仁巴山小镇某铝厂曾老板(另案处理)以115元/吨的处置费用提供给张某380吨铝灰,张某将收集的铝灰存放在新余分宜城西工业园一个空旷的山脚下。2020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找被告人林某联系铝灰货源,林某在明知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将需要处置铝灰的张某介绍给陈某,并约定每吨收取5元中间介绍费。2020年12月20日、21日、22日和23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林某、陈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四次运输380吨铝灰至陈某、邓某的作坊进行浸泡铝灰非法作业,其中运费由张某支付,并通过被告人林某支付铝灰处置费11000元给陈某。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告人沈某联系铝灰货源,被告人沈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朱某介绍给被告人陈某,并与陈某约定每吨收取五元的介绍费。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某作为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管理人员,明知陈某、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100元的处置费用将该公司产生的铝灰交给陈某处置,当天由陈某联系车辆将该公司93吨铝灰运至某乡镇铝灰浸泡作坊,陈某获得9300元铝灰处置费。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邓某在袁州区某乡镇一山场非法倾倒、处置铝灰,2020年12月25日被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并移送给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立案侦查。至此,被告人陈某共收到铝灰处置费20300元,介绍费用尚未分配。
经鉴定,非法倾倒的陈某、邓某加工作坊内的固体废物具有反应性,均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宜春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数据,清理转运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共需119.3936万元、鉴定费用为9.5万元,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128.89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陈某、邓某、林某、沈某、张某、朱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山场土壤和大气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应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和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