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县某网咖,趁被害人廖某在沙发上睡着之际,将廖某放在其前面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小米CC9e手机盗走后离开。经南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21年1月27日,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廖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11日、2018年9月11日、2019年9月9日,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曾因盗窃先后于2015年7月29日、2020年6月4日、2021年1月12日,分别被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