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飘越)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根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害人徐某志陆续向某公司购买山场、采伐林木。期间,被告人张某根向他人打听如何让山场卷入官司,以便向徐某志要点钱,得知山场不存在权属纠纷,但有些地方的村民会以过桥费、过路费等名义,向承包山场的人索要钱财。后徐某志在采伐过程中受到三四个人阻拦,徐某志接到张某根打来的电话,称山场存在纠纷,不能砍伐,要么低价转让要么给钱,否则木头运不出去。
徐某志因采伐遭阻拦,担心无法在采伐期限内完工,便通过徐某伟将张某根约至饭店协商,张某根向徐某志提出若不将山场低价转让或者给其10万元,山场的木头将无法运出。徐某志未同意,双方未谈拢。期间,徐某志多次与张某根联系要求减少索要的数额。最后,张某根同意收取5万元,徐某志分两次将5万元转到张某根账户,山场得以顺利采伐。后徐某志报警,该案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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