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杨某使用银行卡、手机和微信支付密码接收并转账的资金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交给杨某。杨某先把黄某的银行卡账号发给上家,待银行卡账户收到资金后,杨某及时通过扫上家发的微信收款码,将所收资金转出。过程中,黄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其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311,222.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一空。
2021年7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