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2月1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傅某诈骗罪一案。该案由审判员于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小平、杨光,人民陪审员马仲兰、王秀华、梁文庆、赵卫民共七人组成合议庭。
检方指控: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傅某虚构某国需要采购大客车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建设银行等地,以向该国官员支付好处费等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145万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傅某于2021年3月25日被民警抓获。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检方认为,被告人傅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145万元系借款,其不构成刑事犯罪。傅某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傅某的意见,认为本案系经济纠纷,应认定傅某无罪。
庭前,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审判长向合议庭成员介绍了基本案情等情况。庭审过程中,各合议庭成员就相关问题向公诉人、被告人进行发问。在休庭后的合议庭评议中,各合议庭成员就本案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次庭审是海淀法院今年首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在刑事案件中,合议庭一般适用于以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但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简易程序案件,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对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平等参与。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于三人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七人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