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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规 统一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加上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执行股权是个难点。例如反规避执行难,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会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恶意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

  “比如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低价转让,使公司成为空壳,股权价值大幅贬损。在交付股权案件中,公司恶意进行增资,大幅降低交付股权的比例,使债权人受让股权后丧失控股地位等。对于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则下,人民法院尚无有效反制措施。”何东宁表示,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规定》。

  《规定》共19条,对股权冻结的规则、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等予以规范。其中,为有效解决因股权冻结规则产生的争议,《规定》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规定》明确,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规定》提出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其中明确,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规定》还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公司增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问题,《规定》提出,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要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果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出资额所对应的比例交付股权,以确保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的本意交付相应数量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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