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旺)11月初,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远赴广东省,一日内就成功调解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高效办案和便民举措,获得了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一致称赞。
当天上午,员额法官唐红审理了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金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而致使纠纷产生。其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某,金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困难,金某一家仅靠李某及其丈夫工资维持生计。在调解中原告毛某主张货款本金及利息一分都不能少,最后在唐红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本金减半且分一年半给付完毕的协议。
当天下午,唐红又马不停蹄审理了第二起案件。原告某某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本案标的额380万,数额较大且案情复杂,唐红前往被告企业进行了实地考查。
唐红了解到被告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愿意给付货款,但因目前资金回收困难,难以在短时间内向原告给付全额货款,且被告的产品加工成成品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若是采用判决的形式解决双方纠纷,可能会使被告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困难。故在原告申请的基础上,结合被告实际情况,唐红对被告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先采取了活查封的方式,再对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就本案所欠货款数额并无争议,但就履行期限始终未达成一致。在唐红的不断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380万货款被告在7个月内向原告给付完毕”的协议。该案的办理,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告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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