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方鹏)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李某向王某微信发送需要借款。同日,王某通过微信方式向李某转账5000元,事后,王某先后向李某微信转账2000元、6000元、4000元等数额不等。2019-2020年,王某向李某微信转款240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
2021年3月,王某向李某微信催收借款,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王某多次追讨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或因碍于情面、出于信任,对相互之间的借款不立书面依据,导致分手后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在分手之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微信支付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可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在转账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且在催收时被告李某也明确回复原告微信转账系借款。故法院综合相关证据,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