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是儿戏,在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同时,还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男方不知女方已婚,疯狂追求女方并赠与财物,发现真相后要求返还所赠财物被拒,最后经法院调解要回1.8万元。
基本案情
刘某(男)是一名网约车司机。
2019年9月的一天,宋某(女)联系到刘某的网约车,两人由此相识交往。刘某主动向宋某示爱,宋某隐瞒已婚状况,对刘某赠送的财物从不拒绝,并且对刘某要求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也不置可否。
在随后的时间里,刘某陆续向宋某转账1.8万元,转账金额大多为520元、1314元,在转账时还备注了“媳妇,拿去花”“有你就足够了,爱你”等内容。双方基本通过网络联系,只见过五六次面,也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交往近一年后,刘某提议见双方家长,宋某一口回绝并将刘某拉黑。刘某费尽周折找到宋某,这才了解到宋某早已与他人结婚。
刘某认为,宋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不存在与刘某恋爱交往现实条件,宋某收受自己所赠财物没有任何根据,故于2021年8月诉至重庆潼南法院,要求宋某返还全部受赠财物。该院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宋某向刘某返还1.8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不知宋某已婚而主动追求宋某,宋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对刘某的追求及赠与财物毫不拒绝,宋某的行为有违赠与人刘某实施赠与行为的初衷,更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对宋某的行为除了在道德上给予否定评价外,在法律上同样不予认可。因此,宋某从刘某处获赠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介绍,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多处规定了公序良俗,不但从正面规定了公序良俗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还从反面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背俗无效规则。背俗无效规则将法律之外的道德引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之中,这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