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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发现新罪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二年七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应杨某(供出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驾车来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某汽车养护中心,帮杨某运送东西,杨某从该中心盗窃1台平板电脑、5个汽车电瓶,期间,徐某帮助杨某查看现场监控等,后还帮杨某将盗窃的电瓶等搬运到其车上,驾车离开现场。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某小区楼下,用石头砸碎一辆小车的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1600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等,先后五次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盗窃二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其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其之前所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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