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夫妻档”公司经营所需,虽以丈夫黄某个人名义借款,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令黄某、白某夫妻与某建设公司一道共同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40万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黄某(男方)和白某(女方)系夫妻关系。某建设公司由黄某和白某共同经营,两人均是公司股东。被告黄某、某建设公司因公司周转需要,于2017年陆续向原告赵某借款并出具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借条四张,具体为:2017年2月28日,借款150万元;2017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2017年3月27日,借款2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借款320万元。上述借款合计720万元。之后,经过双方对账,截止2020年3月1日,黄某、某建设公司尚欠本金640万元。因被告黄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赵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黄某、某建设公司及白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之还清之日止,以6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建设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还款凭证相佐证,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案涉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白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1、借款用于某建设公司经营;2、借款时某建设公司系“夫妻档公司”,被告黄某、白某共同经营,且白某至今仍为公司股东。3、被告白某对该笔借款系明知,且作出过共同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白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