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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一单位因噪音污染被判赔偿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产生的噪音致使他人养殖的肉食鸡产生应激反应导致大批非正常死亡。近...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保持一定的施工距离,产生的噪音致使他人养殖的肉食鸡产生应激反应导致大批非正常死亡。近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原告的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原告饲养的肉鸡陆续死亡,原告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被告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原告的鸡被吓死。同时,涉案肉鸡死亡后,原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向其陈述了肉鸡死亡可能的原因。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且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接表中也载明鸡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修建公墓所致,据此可以认定噪音污染系被告行为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未提供证据证明噪音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建设施工噪音,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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