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陈明丽)有车的朋友要注意了,没有规范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出了事故也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侵权赔偿案件。
2020年9月19日5时许,天微微亮,突然几声尖叫打破了凌晨市场的宁静,只见三名老人摔坐地上痛苦呻吟,一旁油锅倾倒,正冒滚滚热气。
原来,年届六旬的李某因丈夫瘫痪在床,家庭经济困难,所以每天仍坚持早早出门摆摊卖菜,以此维系生活。事发当天,因一辆电动三轮车挡在其菜摊前面影响经营活动。李某见该车辆无人看管,便试图自行腾挪车辆位置,未曾想,因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突然加速失控,撞倒道旁的油条摊,滚烫的热油瞬间飞起泼至摊主陈某夫妇身上,致使二人多处灼伤,李某自己也未能幸免。事后,福安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刘某负次要责任;油条摊主陈某夫妇无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夫妇分别因伤致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案发后,陈某夫妇多次与李某和车主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福安市法院,要求赔偿夫妻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刘某均作出答辩,认为各方均有过错,也提出了相应诉求。
福安市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身体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不熟知操作方法的情形下擅自推行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致使三轮车失控伤及陈某夫妇,且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对陈某夫妇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刘某未规范停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且车辆手刹不符安全状态,致李某为腾挪该车辆发生事故,故刘某应对陈某夫妇的损失承担次要的侵权赔偿责任。陈某夫妇在人行横道右侧摆设油条摊位,未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其自身损失未尽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结合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法院认为就本案所涉侵权事件,李某为主要直接侵权人,陈某夫妇、刘某均为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防范义务,对该损害结果存在相同过错,故酌情认定李某在此事件中的过错为七成,刘某的过错为一成五,陈某夫妇的过错为一成五。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从事日常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因自身行为造成侵权,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使他人和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