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文君)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卷烟芙蓉王(硬)1150条,予以没收,由浦北县烟草专卖局予以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对讲机两台、手机两台,非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阿叔”(未到案)雇请其从防城港市运输到浦北的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卷烟,但为了获得1500元报酬而接受雇请。朱某某收取了“阿叔”预付的300元报酬,即根据“阿叔”的安排,驾驶一辆黑色日产轿车将卷烟从防城港市往浦北运输。朱某某驾驶该车到达浦北县城后,通过对讲机与“阿叔”联系将车辆往浦北县公猪脊公园附近驾驶交给接货人的过程中,被浦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朱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查扣卷烟芙蓉王(硬)1150条、对讲机2台、手机两台、现金300元。经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查获卷烟的价值为28750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因在本案中受雇于他人帮助运输卷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