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案扣押的香烟。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春市袁州区各乡镇收购香烟并卖往长沙。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董某驾车携带收购来的400余条香烟卖往长沙,并收到货款22800元;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董某驾车携带收购来的400余条香烟卖往长沙,并收到货款23000元;2021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准备将收购来的1146条香烟运往长沙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1146条香烟价值5707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买卖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