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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约定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时约定应属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院以青山湖区法院与双方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由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最终依法判令被告何某返还某轮胎经营部货款20985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轮胎经营部经营范围为轮胎批发兼零售业务,近日,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与被告何某之间存在轮胎买卖关系,并提交被告何某于出具的货款欠条字据一张,载明:“今在某轮胎经营部处购买货物,欠人民币20985元整。本欠条约定于1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则按欠款起每月按3%计息,并按照约定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被告何某在该欠条上均签名捺印,并书写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后因被告未能返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了拖欠货款及具体金额,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考虑到本地区轮胎行业的交易习惯及交易方式,对被告何某拖欠原告某轮胎经营部货款20985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欠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按每月3%计息,该标准偏高,依法予以调整。另欠条中约定本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述五个联系点等均不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管辖范围之内,上述约定应属无效。西湖区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西湖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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