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口罩108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邓某,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某镇,2017年8月25日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4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决定并生产42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时未按照规定添加熔喷布。2020年1月23日,邓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已爆发,仍将该批无熔喷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每只0.7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帅某。帅某随即将口罩售至广东省惠州市,最终流入惠州市惠城区某店。2020年2月2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在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合格,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一次性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仅为44.14%,未达到赣械注准不小于95%的要求。帅某至今未向邓某支付该批口罩货款。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邓某经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2020年2月19日扣押了涉案口罩10800个,并于2020年10月23日移交进贤县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邓某身为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并在重大疫情期间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邓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以举报为名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下一篇:为冷冻食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