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琴)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萍乡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梁某劳务费、误工费共计5万元。
萍乡某工程公司将某承包的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杨某,后杨某又与梁某于2020年5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梁某及其他七名工人对案涉工程施工,并约定了施工面积、内容、工费及付款方式等。施工完成后,因被告未将全部劳务费支付给工人,八名工人推选原告为代表向两被告催讨劳务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杨某认可欠原告劳务费,被告某工程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否定该拖欠劳务费金额;同时,结合原告前往被告某工程公司主张劳务费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800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