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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20元“劳务费” 获刑一年二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曾镜羽 袁丹)只有贩卖毒品才构成贩卖毒品罪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因为他人代购仅...

  中国法院网讯(曾镜羽 袁丹)只有贩卖毒品才构成贩卖毒品罪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因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了20元“劳务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20年10月4日,吸毒人员余某、李某、周某三人凑500元后,由余某联系徐某帮忙购买冰毒。徐某同意后,从陶某处购买了0.3克冰毒给余某。后徐某同余某三人在周某(另案处理)的车上共同吸食冰毒。

  另查明,徐某在帮助吸毒人员王某购买冰毒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20元“劳务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含共同吸食),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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