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在宜春城区及周边收购废机油。2019年9月2日,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回收废品及相关业务,每人投资3万元,各占25%的股份。四人分别在宜春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店和汽车4S店用自制的抽油泵对废机油进行回收。截至2020年5月,四人总共收购废机油810余吨。
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主要是由被告人江某生负责回收。2017年至2019年,江某生在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共收购废机油20余吨,销售金额为42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处置废机油810余吨,给当地的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江某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销售废机油20余吨,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均为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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