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被害人孙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苏某,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聊天。
2021年5月8日,孙某从萍乡市区接苏某到袁州区自己家中,同日14时10分许,苏某以需要还款为由,征得孙某同意,通过手机支付宝账号为其支付1万元,并在通过微信转账时,记住了孙某微信支付密码。
2021年5月8日18时50分许,在被害人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偷偷从孙某手机微信账号转走2万元,至自己的微信账号,随后提现用于还账。被害人孙某发现钱被转走之后,多次向苏某要求其还钱,但苏某没钱,并将孙某的微信加入黑名单。案发后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苏某一直未将钱还给孙某。
另查明,苏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将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孙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