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韦德涛 韩改燕)因索要债务一直无果,债务人伙同债权人商量,合伙骗取第三人钱财,用来抵交欠款。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贺某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贺某军欠被告人齐某根5万元无力偿还,齐某根一直向贺某军催要欠款。为了偿还借款,今年6月29日,齐某根与贺某军经过商量,以给韩某某介绍销售起重机为由,虚构与河南某滚动体有限公司签订起重机购销合同需缴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韩某某5万元。齐某根同韩某某到延津县中国农业银行延津县支行,将5万元汇至贺某军名下的银行卡内,贺某军遂将该5万元钱转至齐某根名下的银行卡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延根、贺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