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张伟明 康建光
2020年,吉林长春某饭店向苏州某食品公司订购锅包肉等食品,因与某物流公司具有长期运输业务往来,食品公司遂联系某物流公司运输该批食品。后物流公司在货运平台发布信息,要求运输车辆为冷藏车,司机李某接单。物流公司员工将司机李某信息告知食品公司,李某按期至约定地点装货。饭店接收时却发现运输车辆为普通货车,食品已化冻变质。随后,饭店了解到司机李某在大连委托另一名司机马某转运该批食品,遂拒收货物。苏州某食品公司认为某物流公司擅自转交货物,应赔偿货损,遂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是根据某物流公司告知的司机姓名及车辆信息交付货物,虽然食品公司与物流企业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根据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食品公司实则将货物交由某物流公司运输,双方存在事实运输合同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货运损失7万余元。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相较于传统货运行业,网络货运平台解决了货主找车难、司机找货难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专业物流公司可滥用网络货运平台擅自转委托货车运输货物。本案中,司机李某在签约后擅自转委托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平台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也可根据约定要求司机李某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