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司法拍卖不动产如何确定公告期

【案情】 2015年5月10日,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位于某市北京西路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起...

    【案情】

    2015年5月10日,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位于某市北京西路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起拍价290万,增价幅度5000元,拍卖时间2015年5月28日上午10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次法院公告期17天,公告时间过长,应该按照《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时间,希望早点拍卖,早点拿到执行款。法院则认为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确定公告期,本次公告期并无不妥。

    【分歧】

    关于司法拍卖的公告期应该适用《拍卖法》还是《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拍卖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属于上位法,而《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的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下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互冲突的,应该适用上位法。

    意见二、《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司法拍卖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是对司法拍卖公告期的司法解释。《拍卖法》规定拍卖应该在7天前公告,《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规定拍卖不动产的应该在15天前公告,15天前在7天前,并不冲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

    本案中拍卖属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对于拍卖的公告期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拍卖法》规定的拍卖公告时间统一为7天前,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拍卖实际情况。为此,最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规定本身的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二、《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是对拍卖公告期作了限制性解释

    众所周知,一般的拍卖属于政府委托或私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一般不涉及拍卖物品的权利纠纷,7天的公告期就可以了;而司法拍卖往往涉及存在较大的争议和权利纠纷,特别是不动产,不动产价值一般比较大,往往涉及财产抵押和优先购买权等,需要给予更长一点的公告期,以方便给优先购买权人和欲购买者知道。为此,《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规定不动产的的公告期为7天前,动产的公告期为15天前,和《拍卖法》规定的公告期7天前并不冲突。《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针对解释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等”字应理解包括《拍卖法》。《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关于拍卖公告期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拍卖法》的规定,是《最高法院关于拍卖规定》对《拍卖法》的公告期作了限制性解释。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确定的公告期并无不妥,申请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