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日,被告李某因生意周转问题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并立下借据,借据内容:“今收到张某借款2万元,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2日,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31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李某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李某,日期:2014.3.2。”2015年1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2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内借条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相互打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应不应当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借条应当没有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存在约定夫妻财产制,应当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评析】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出现上述案例夫妻为同一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那么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应当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根据所借款项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会出现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不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