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8月21日晚上,某市公安局民警佩戴执法证件对某宾馆进行例行检查,住宿在该宾馆吸食毒品的何某等三人得知情况后,正准备离开宾馆时,被民警余某某、李某某和徐某某拦住,民警在表明自己身份后便对他们进行盘查,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何某不予配合,于是民警准备将其带往派出所,此时何某突然从口袋里拿出一把黑色折叠弹簧刀,对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乱刺,最终被民警制服。经法医鉴定,余某某、李某某伤势均为轻伤甲级,徐某某为轻微伤丙级。
[分歧]
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某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用折叠弹簧刀对民警行刺,造成多名民警受伤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为逃避检查,故意用折叠弹簧刀行刺民警,造成余某某、李某某轻伤甲级,徐某某轻微伤丙级之后果,其主观恶意深。本案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故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进行从重处罚。可见,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看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的伤害程度,造成轻伤的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何某用折叠弹簧刀行刺,虽未造成民警重伤,但已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两民警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从量刑上看,妨害公务罪则比故意伤害罪更轻,故对何某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更妥。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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