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光明网在案件点评栏目刊发了作者吴娱琴、崔春年《“毒快递”的寄件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笔者有不同见解,一舒己见,以供探讨。
【案情】
M快递公司卸载快件时,发生化学品泄漏,造成其他快递件受污染,导致9名收件人中毒受伤。经查,发生泄漏的快件寄件人是M化工厂。M化工厂明知是危险化学品,但为了节省运费,选择通过快递邮寄危险品。
【分歧】
对于M化工厂通过快递邮寄危险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M化工厂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M化工厂作为专业的化学品生产单位,明知此种危险品有可能泄露,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但仍采用快递方式邮寄危险品,并因其他快件污染而导致9人中毒受伤,应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M化工厂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理由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并不要求“故意”,M化工厂的寄件行为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对本案中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且该行为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笔者提出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首先,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此外,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本案讨论的是寄件行为,其主体为M化工厂,对于有毒化学物质,M化工厂是明知的,那么M化工厂对违反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表现则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已经侵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之一,已经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M化工厂的寄件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更何况,M化工厂对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也是可以预测的,其主观上存在放任的心理,至于其动机为减少运输成本,则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其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但仅指对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过失,依据上述分析,M化工厂对此后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此外,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在常见的具体的犯罪方法之外使用其他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的罪名,本案中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自然无需套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毒快递”的寄件行为应当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