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八名游客合租一辆商务车,指定其中一名游客负责开车,到某县景区旅游。到了景区游玩之后,由于路况不熟悉,忘记了返回县城的路线,于是就边开车边寻找返回的路线,当经过一段刚浇筑的水泥路面时,为了节省时间,强行碾压过去,碾压了有大约二、三公里水泥路面,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把车辆围住不让车辆行驶,同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之后才能离开,村民与游客协商二十分钟之后未果,游客要求离开,村民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解决。
民警出警后,游客称当地村民强行不让离开是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打击。村民对民警表示,被碾压的水泥路面是刚刚浇筑完成,正等待上级单位检查验收,如果一旦验收不合格,将损失三十万元,担心游客离开以后找不到人导致无法索赔,所以要求游客交一定的赔偿押金才能离开。
【分歧】
村民围住游客要求赔偿,要求游客交纳一定的赔偿押金之后才能离开,此种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村民非法剥夺游客的人身自由属于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该罪在时间持续的长短上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是影响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为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村民在游客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威胁游客如果不予赔偿,将不准其离开,并且要求赔偿的数额也是比较大的,此种行为有逼迫游客赔偿的意愿。
第三种意见认为,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当中的民事自助行为。因为当村庄的路面被碾压之后,侵权人又是村民不认识的外地人,如果此时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将很难实现权利请求权,也不能及时寻求公力救济,村民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也是属于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协商二十分钟未果之后,也及时报警,寻求公力救济参与,并没有超过私力救济的限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知,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村民看到路面被游客的车辆碾压,要求游客赔偿,双方自愿协商二十分钟,此种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性”这个标准。再者,村民与游客协商的过程中,游客的手机通信是自由的,村民没有限制游客与外界联系,此时游客可随时与外界联系,不符合非法拘禁罪要求的“关押、禁闭”状态。
其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村民为了被损坏的路面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后要求游客赔偿的行为,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而是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参与进来,其表明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心理。所以村民并不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
最后,村民的行为符合私力救济范畴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当然,采取自助行为要谨慎的态度,要符合一些条件(一)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三)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四)须具有自助的意思 ;(五)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适度性。
本案中,村民看到水泥路面被游客的车辆碾压,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在游客下车之后,要求游客赔偿损失,并积极与游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之下,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担心游客离开以后将不能或很难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游客不要离开,等待公安机关介入。村民的行为并没有超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适度性、及时性、手段合理性的范畴。
综上,村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当中的民事自助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