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王某因结婚所需,向赵某借款2万元,王某和李某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赵某起诉王某和李某,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王某向自己所借的2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该笔借款已经全部交给李某,并且二人已经离婚,所以李某应当自己独自承担并返还彩礼2万元。李某承认收到过王某的彩礼共计2万元,但该2万元是王某自己借的,属于个人债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分歧】
第一种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债务的借贷是原告婚前的个人行为,应当由被告王某个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该笔借款完全交付给被告李萍,使用和支配权在李某,所以应由李某承担。
第三种意见,根据这两万元具体的使用情况来处理,如果是婚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应当由二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如果这两万元不是用在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应当由王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笔债务因王某向李某支付彩礼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它司法解释关于给付彩礼的相规定,本案不存在王某抗辩中提出的返还彩礼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情形。
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其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负债所得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该笔债务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于这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因此,赵某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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